社会救助政策摘选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有法律文书或协议的,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金额计算。无法律文书或协议,或协议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明显偏低的,一般按家庭月人均总收入减去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后平摊到其应当赡养(扶养、抚养)的所有对象计算。
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正在监狱服刑、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可认定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九、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医疗、教育、残疾保障、婴儿营养等必要支出。
十、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或审核确认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核通过。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评议。调查或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
十五、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家庭需要开展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的评议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完成评议。
十六、审核确认机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停止低保手续。
十八、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有关低保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健全完善问题线索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十九、申请或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六、法定义务人主要依据法律关系确定,同时兼顾公序良俗。对申请人客观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的,应依规就其实际关系人是否应尽相应义务进行评议。经评议判定的应尽义务人,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中视同为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八、法定义务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应逐人判定,所有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方可判定申请人具备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
九、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十、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本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方式提交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帮助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十四、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审核通过。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二次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审核通过。
十六、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十七、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十八、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一般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十、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供养leyu乐鱼官方网站。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其他特殊困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具有林区户籍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困难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及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接受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或等于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扣减;
(二)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据实扣减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部分(不区分目录内外、不区分住院门诊);
(三)对因病长期卧床需要照料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重残患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可按林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扣减;
(四)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自费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依据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档位扣减;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自费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提供的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负费用;
(五)对于无住房的租房户,依据提供的租房合同,每月房租低于林区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扣减,高于或等于林区城市低保标准的按照林区城市低保标准扣减;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申报审批后,采取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对象困难的,可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五、临时救助标准:林区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月份数。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按照林区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倍数给予每人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12倍封顶。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临时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的人数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六、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救助,因不同事由或年度同一事由需多次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视实际情况予以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
(一)依申请受理。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待紧急情况解除后予以补办。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程序。在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神农架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初步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入户调查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经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核,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发放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 “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签章手续。
无论是支出型救助程序,还是急难型救助程序,所有临时救助对象都需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临时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追缴临时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在乡镇行政服务大厅或鄂汇办APP提交个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及授权书、(3)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行政服务大厅经审查后从政务服务平台录入推送至乡镇民政办社会救助服务平台,乡镇民政办对推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通过,完成受理。不予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其他调查方式进行审核。同时上报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2)根据经济核对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村(社区)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可以不开展评议。
在乡镇行政服务大厅、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或通过授权委托村(居)委会帮助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证。(2)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授权核查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行政服务大厅经审查后从政务服务平台录入推送至乡镇民政办社会救助服务平台,乡镇民政办对推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通过,完成受理。不予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其他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人状况进行审核。同时上报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1)审核确认机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所属村(居)委会公布。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在乡镇行政服务大厅、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个人申请书(3)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或急难事项证明材料。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可暂不提交书面申请,可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行政服务大厅经审查后从政务服务平台录入推送至乡镇民政办社会救助服务平台,乡镇民政办对推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通过,完成受理。不予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遭遇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遭遇临时性困难情况。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简化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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